公安部最新下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12月22日新华网)。
公安部的《通知》要求具有很强的问题指向性,所严禁、严防的行为或现象实际上就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地方把“电子眼”外包,相关部门坐享其“罚”;有些地方的“电子眼”人为制造了“罚款陷阱”;有些“电子眼”甚至是不合格产品,出具的数据有差错;有些交管部门不及时通知违章当事人,任由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因同一理由多次被同一“电子眼”记罚;有些地方的“电子眼”成了罚款机器,一年之内就处罚十几万人,产生天量罚单……
“电子警察”也是一种特殊的执法主体,“电子警察”的执法行为就是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早已给“电子警察”立下了规矩,这些要求落实到长效的监督机制中,能够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的角度规范“电子警察”的执法行为,提升“电子警察”的执法质量,减少“电子警察”的执法过错。但监管执法的事实和规律告诉我们,执法过错难以被绝对避免,如果有关事前预防、事中监管的要求在落实中被打折,执法过错就更容易出现。这就需要第三种监督的力量——事后监督,来善后处置。
在刑事领域,有冤假错案纠错机制,在行政处罚领域,也有错案改正机制。针对民众向“电子警察”发起的举报、申诉或复议、诉讼,交管部门既要就事论事,也要举一反三。交管部门不能被动地等待车主逐一申诉救济,更不能对基于同类交通违法行为的申诉区别对待,而是应该依法对相关电子警察的所有争议处罚进行统一“回头看”,全面审查、界定处罚的合法性,如果处罚确实存有问题,就拿出勇气纠正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为当事车主消除违法记录,执行记分回转,退还罚款,并及时告知车主纠错结果。
面对电子警察制造的“冤假错案”,由执法机关系统性纠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能够“纠”得更全面、更彻底、更公平,能够倒逼电子警察恪守底线,规范执法,有助于挽回执法公信力,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执法机关对电子警察的“冤假错案”进行统一纠正是一种法治义务,也应成为法治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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