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部公布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其中做出修改如下:
图片为旧版第三十九条法规,划线部分为删除项
● 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图片为旧版第五十条法规
●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即8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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